《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的理解与参照——汇票保证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资格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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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贾清林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17期9-11,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51号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选编过程、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本案例的相关情况2014年3月2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温岭支行)分别与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环公司)、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奥公司)等签订综合授信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光大银行温岭支行在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向建环公司提供最高额520万元的授信额度,德力奥公司等为该授信协议项下最高本金余额52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关 键 词:中国光大银行 授信额度 汽车部件 律师事务所 综合授信 连带责任保证 指导性案例 汇票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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