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汪薇、鲁金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的理解与参照_对主张享有合同撤销权的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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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华 苗佳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2]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17期12-14,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52号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选编过程、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本案例的相关情况2008年12月,辽宁省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与辽宁省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黄沙坨信用社(以下简称黄沙坨信用社)签订保证合同,为汪薇经营的鞍山金桥生猪良种繁育养殖厂(以下简称养殖厂)在该信用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相保。

关 键 词:指导性案例 保证合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 原告主体资格 辽宁省鞍山市 参照适用 合同撤销权 农村信用合作社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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