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内资金是否享有质权的司法认定  

Judicially Recognizing Whether Fund in the Account Enjoys Mortg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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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管英芝 陈泳滨 Guan Yingzhi;Chen Yongbin

机构地区:[1]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17期104-106,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银行基于对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享有的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足以排除一般债权人对账户资金的强制执行。账户资金已被划扣的,执行异议之诉中可以主张不得执行案涉款项,但不能撤销或变更具体执行措施担保人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开设的账户为保证金账户,案涉账户仅用于保证金缴存和代偿业务,银行对该账户可实际行使占有和管理权利的,该账户可认定为保证金专户,银行对该账户资金享有质权。

关 键 词:优先受偿权 强制执行 质权 执行异议之诉 司法认定 账户资金 保证金账户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3.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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