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认定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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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玥 

机构地区:[1]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事务中心)

出  处:《中国土地》2022年第6期61-61,共1页China Land

摘  要:2019年1月6日,张某向T市自然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所需信息为“2017年5月,xx农药厂使用A村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2019年2月3日,T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检索,我局未获取、未保存您申请公开的信息,该信息不存在。”张某不服《告知书》,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张某认为,依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T市自然资源局应该制作或保存涉案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关 键 词:申请行政复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复议机关 建设用地 信息不存在 告知书 申请公开 征收集体土地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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