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人优先购买权的理论与实践证成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Justification of Preemptive Right of Residential Occupi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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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尚国萍[1] 王怡斌 Shang Guoping;Wang Yibin(School of Law,Henan University,Kaifeng 475001,China)

机构地区:[1]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出  处:《晋阳学刊》2022年第4期117-124,共8页Academic Journal of Jinyang

基  金:河南省法学会民法研究会课题“宅基地使用权问题研究”(项目编号:HNCLS202223)。

摘  要:我国《民法典》新增居住权制度,系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实践中居住权类型具有多样性趋势。对于家庭亲属型的居住权,若有纠纷,判别其权利归属较为容易,矛盾多集中于实际执行阶段。针对居住权人能否在同等条件下购买住宅所有权的问题,从《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中难以看出,而只能根据相关规定综合判断和法律解释推导证成。居住权人若被赋予此项权利,则可化解矛盾冲突,减少案件复杂程序。居住权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债权效力。从居住权人对房屋现实的使用支配性、登记公示性、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比较等方面看,赋予居住权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从司法实务方面看,在对居住权人的优先购买权没有明确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在理解适用上可以类推适用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行使规则。

关 键 词:居住权 优先购买权 正当性 类推适用 

分 类 号:F036.5[经济管理—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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