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连同负债一并划转业务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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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允斌 

机构地区:[1]天赋国瑞兴光(江苏)税务师事务所

出  处:《注册税务师》2022年第7期39-41,共3页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摘  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账面净值 所得税处理 企业重组 特殊性税务处理 划转 合理商业目的 负债 

分 类 号:F27[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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