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伤待遇补偿协议且已履行的不能再次主张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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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四川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

出  处:《四川劳动保障》2022年第5期20-20,共1页

摘  要:基本案情2013年,曾某到某钢铁公司从事机修工作。2019年5月25日,曾某在维修机器时受伤,后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2020年4月,公司与曾某协商未果。2020年5月21日,曾某主动与公司协商工伤待遇,并约定双方各自考虑后再协商。2020年6月9日,公司通知曾某来公司协商工伤待遇事宜。2020年6月15日,曾某到公司协商工伤待遇,最后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书,约定公司现场支付曾某工伤待遇56000元。2020年6月22日,曾某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某钢铁公司支付工伤待遇。

关 键 词:工伤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劳动能力鉴定 协商一致 补偿协议 用人单位 基本案情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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