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农贸市场食品摊贩的违法主体(业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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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宁俊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

出  处:《中国品牌与防伪》2022年第6期15-17,共3页China Brand and Anti-counterfeiting

摘  要:南京某农贸市场内蔬菜摊主李某某销售的香芹因农药残留超标而被立案查处。案审均认为,当事人销售的香芹农残超标,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但对如何适用法律上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系食品摊贩,其违法行为应当适用《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应按该项条款予以行政处罚。作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认为本案违法主体(业态)类型是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食品摊贩,应按第三种意见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这对执法人员遇到类似问题时提供了借鉴。

关 键 词:行政处罚 食用农产品 食品摊贩 案审 食品小作坊 《食品安全法》 违法主体 农贸市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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