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史家鸣 Shi Jiaming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102249
出 处:《研究生法学》2021年第6期26-43,共18页Graduate Law Review
摘 要:《行政诉讼法》第77条规定了对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案件,法院可以适用变更判决,即此类案件中法院具有一定的司法裁量权。根据39个样本案例中不适用变更判决的情形,可见实务中法院倾向于维护原审裁判方式,常以形式合法性审查之名掩盖裁量合理性审查,且形式合法与实质合法审查层次把握不清。因此,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以撤销判决代替变更判决的倾向。理论上,若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含义过于狭隘,则不利于纠纷的实质解决,因此司法变更权不能被弃之不用。但由于涉及法院的专业能力、司法尊让行政、行政诉讼的价值追求等问题,司法变更权的行使应具有一定的边界。可从明确《行政诉讼法》第70条与第77条第1款的审查逻辑、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案件的裁判方式优先性、前置审查是否存在行政裁量空间方面明确变更判决的适用情形,把握司法变更权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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