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住所地并非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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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长军 陈思 

机构地区:[1]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20期63-66,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不能因为物业公司向业主追收的物业服务费系金钱,就简单地将物业公司的住所地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交易习惯,物业所在地才是合同履行地,以此确定管辖法院,既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利于人民法院审理,符合两便原则。

关 键 词:专属管辖 住所地 交易习惯 合同履行地 管辖法院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公司 物业服务费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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