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硫磷目前不得在虹豆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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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刚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农药市场信息》2022年第15期17-17,共1页Pesticide Market News

摘  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通报,青州市衡王府大集夏某某销售的一批次豇豆,倍硫磷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倍硫磷属于有机磷类杀虫剂,主要通过抑制乙酰胆碱酯酶,使害虫中毒死亡。其对作物有一定的渗透作用,但无内吸传导作用,残效期较长。

关 键 词:有机磷类杀虫剂 倍硫磷 乙酰胆碱酯酶 中毒死亡 渗透作用 残效期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青州市 

分 类 号:R59[医药卫生—内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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