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模式转换论”下当事人在民事送达程序中的责任——兼探讨“送达难”困局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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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恬漩 

机构地区:[1]同济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治论坛》2021年第4期212-225,共14页Nomocracy Forum

基  金: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背景下法官职业流动实证研究”(项目号:18CFX028)阶段性研究成果;上海市级科技重大专项“人工智能基础理论与关键核心技术”(2021SHZDZX0100);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摘  要:在民事诉讼中,送达是沟通法院与当事人的必要纽带,也是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有效推动诉讼进程的重要保障。但长期以来,由于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在送达问题上权责不明,且对法院科以较重的送达责任,直接导致当下司法实践中的送达困局。然而究其根本,却是我国民事诉讼在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型过程中,只是侧重于实体方面的证明责任变化,却未能兼顾程序性事项证据提出责任的结果。因此,要解决送达问题,可借鉴美国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送达规则,同时重新审视和梳理我国民事送达程序中当事人的证据提出责任,促进民事送达由法院全责型向法院、当事人权责匹配型转型,多方合力和制衡,解决民事送达难困局。

关 键 词:送达 诉讼模式改革 程序性事项 证据提出义务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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