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破产前消费者已付清房款但未过户房屋的权属界定及权利顺位分析——原告广州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某某、邓某德破产债权确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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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俞颖 

机构地区:[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庭

出  处:《法治论坛》2021年第4期312-319,共8页Nomocracy Forum

摘  要: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买受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但未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房屋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未办理转移登记、符合一定条件的消费者买受人,在权利保护顺位上优先于担保物权。对于交付了全部购房款的消费者买受人的权利保护,本案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和典型意义。

关 键 词:破产 债务人财产 业主买受权 银行抵押权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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