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应引入追诉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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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智帅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230601

出  处:《学理论》2022年第9期79-81,共3页Theory Research

基  金:安徽省高等学校研究生科学研究项目(YJS20210023)《监察法与刑事实体法及程序法的衔接问题研究》;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AHSKF2019D007)《“纪法融合”背景下监察法与刑事法适用衔接问题研究》;池州学院质量工程项目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2021XYLZY02)阶段性成果。

摘  要:自《监察法》实施以来,我国反腐败斗争和“纪法融合”工作取得了瞩目的成就,职务犯罪与违法行为得到了有力惩治。但关于职务犯罪与职务违法案件追诉时效制度的建设却仍有阙如。具体表现在《监察法》尚未规定时效,造成“调查—移送起诉—审判”环节衔接不畅。故唯有在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职务犯罪与违法案件时引入刑事法的“追诉时效”制度,承认追诉时效对职务犯罪与违法案件的“双重适用性”,破解《监察法》适用时效制度在学理与实践中的障碍,方能促进《监察法》的程序更加细化,推动“法法衔接”的顺畅。

关 键 词:监察法 刑法 职务犯罪 职务违法 追诉时效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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