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再审视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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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课题组 王炜 李少伟[3] 

机构地区:[1]不详 [2]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730030 [3]西北政法大学,710086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15期69-72,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  金: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责任体系尚在探索阶段。从实践样态来看,该领域还存在着模式选择难以自洽,所受损失、支付价款与销售金额之间转化机制缺失,不同性质处罚之间抵扣、减免混乱,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使用不尽合理等问题。为妥善解决当前实践面临的困境,应当重置以销售金额为计算基数的标准,合理确定弹性倍数,构建以客观因素为导向的减免事由。

关 键 词:食品安全 民事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2.294[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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