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处分抵押物约定的法律效果  

The Legal Effect of the Agreement on Restricting the Disposal of Collate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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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钰琪 陈晓敏[1] WU Yu-qi;CHEN Xiao-min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年第4期76-85,共10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2022年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202210656)。

摘  要:限制处分抵押物约定适用情形应限缩为“可能损害抵押权”,绝对限制约定无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已登记的相对限制约定具有审查义务,对主观限制约定进行形式审查,对客观限制约定应在职责和能力范围进行实质审查,无法审查时仍应办理转移登记。限制处分约定不受物权法定公示的限制,利益平衡原则也是恶意对抗规则构建的重要因素。裁判机构可将绝对限制约定转换为主观限制约定。动产抵押限制处分约定具有适用可行性。

关 键 词:抵押物转让 抵押权人 限制处分约定 可能损害抵押权 

分 类 号:D923.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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