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登记案件中债权人原告资格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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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陆杨洁 

机构地区:[1]桐庐县人民法院

出  处:《浙江国土资源》2022年第8期46-47,共2页Zhejiang Land & Resources

摘  要: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2019年7月,原告郭某与第三人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了交易价款、时间及过户方式等。2019年8月,某小额贷款公司与王某持不动产权证书、抵押借款合同等材料向被告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对前述王某名下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被告审查后同意登薄,并颁发不动产权证明。原告认为被告在设立抵押登记环节,未尽到审查义务,于2021年2月诉请法院判令撤销被告颁发房屋他项权证的房屋登记行为。

关 键 词:房屋登记 抵押权登记 抵押登记 居间合同 原告资格 他项权证 小额贷款公司 房屋买卖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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