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颁证后的争议如何寻求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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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京涛 

机构地区:[1]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22年第8期56-57,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案例1987年4月,村民陈某将其一处宅基地出售给同村村民甲,甲随后对地上房屋进行了改建。1989年12月,甲中领了县政府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建【1989】字第099号,以下简称“99号证”),证载用地面积176平方米、四至范国与买卖协议一致。1988年11月,陈某将其另一处宅基地出售给同村村民乙,买卖协议中约定的用地范围是:临公路处南北长4.7米,临河处南北宽4.2米。乙随后在该宅基地上建房并于1989年5月竣工。

关 键 词:集体土地使用权 救济途径 宅基地 用地面积 买卖协议 不动产 用地范围 登记颁证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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