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行权向执行员的“回归”  被引量:7

On the Enforcement Power of Judicial Officers in Charge of Enfor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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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百晓锋[1] Bai Xiaofeng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5期119-132,共14页Ecupl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分散型’民事执行程序研究”(项目号17BFX04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2018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删除执行员办理执行事项的规定之后,新近公布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对执行员的权限作出了规定,可谓意义重大。在执行权“内分”和“外分”争执不下的情况下,执行员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完全可以作为两者的公约数,成为新时代审执分离改革的重要抓手。当前,实务之所以受困于审执不分,使人们对执行权的内容和性质有模糊认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早期《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执行员的规定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以致法官充任执行员的现象大行其道,法官和执行员的身份与权限出现高度混同。对于新时代的审执分离改革而言,当务之急应是解决“人”和“权限”的分离问题,使执行权回归执行员,使法官专司审判权的行使。至于执行员和执行权是否“外分”,以及是否实行市场化改革,则可缓行。

关 键 词:执行员 执行权 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 外分 内分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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