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案看税收协定的滥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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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谭伟 张文[1] 李杰 

机构地区:[1]山东社会科学院 [2]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出  处:《税务研究》2022年第9期95-98,共4页

摘  要:一、基本案情某汽车行业跨国集团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位于美洲某国。2014年12月30日,A公司设在开曼群岛的全资子公司B在中国香港注册了其全资子公司C,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亿元。C公司有3位董事,但其工作地点均不在C公司及其设在中国内地的全资控股公司(即后文提到的D公司),且3位董事未从上述公司取酬。C公司另有3名从事A公司大中华区教育培训工作的员工。

关 键 词:跨国集团公司 大中华区 A公司 税收协定 全资子公司 汽车行业 中国香港 注册资本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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