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保护法益与教义学重构  

The Protection Benefits and doctrinal Reconstruction of the crime of Non-disclosure and non-disclosure of importa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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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瑾[1] 郭英明 GAO Jin;GUO Yingming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1 [2]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1

出  处:《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33-37,共5页Journal of Wuhan Public Security Cadre’s College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修改,凸显出我国对证券市场中未妥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的重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罪均存在结果犯的判断,但这样将面临结果难以认定与无法归责的困境。本罪保护的重点法益在于维护证券市场上正常的信息披露秩序,投资人具体的财产权利是否受损不影响本罪认定。在本罪的违法性判断中,应当结合前置法定性,刑事法定量的原则认定行为是否“严重破坏信息披露制度”。

关 键 词: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投资者保护 证券市场秩序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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