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案件中被申请人主动债权的担保价值研究  被引量:1

Research of Guarantee Value of the Respondent's Active Debt in Case of Property Preser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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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美玲 钱茜 Fang Meiling;Qian Qian

机构地区:[1]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25期72-76,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财产保全关乎当事人合法权益与案件顺利执行。财产保全中被申请人能否以其对申请人的债权与本案债务预抵销的方式主张解除财产保全,法律并未规定,这涉及民事诉讼中抵销权的性质认定,兼具程序与实体考量。由于法律并不禁止诉讼中的预备抵销,在被申请人用以抵销的债权符合确定性、等值性、可执行性的要求时,基于财产保全的比例原则及衡平原则,应认可该债权具备担保价值,准许被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并变更保全标的物。由于该变更申请不涉及财产保全裁定的合法性及执行行为合法性的认定,因此不应通过复议或执行异议的方式进行,同时法院在审理被申请人提出的变更申请时,应通过言词辩论程序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在出具解除并变更保全裁定后,基于程序正当原则,应赋予申请人复议权。

关 键 词: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 比例原则 执行异议 可执行性 复议权 民事诉讼 担保价值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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