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中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组织体系研究  被引量:1

Research on the Organization System of Trans-regional Prosecutorial Organs in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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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海旺 李丽华[2] Li Haiwang;Li Lihua

机构地区:[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2]同济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部学刊》2022年第17期56-59,共4页Journal of Western

基  金:2017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中国自然资源‘权利化’问题研究”(编号:17YJC820023)有关成果。

摘  要: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我国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践中,众多生态环境类案件体现出跨行政区划、管辖权冲突和受行政权干扰等特征及问题,传统的行政区划检察机关难以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亟待构建适应环境公益诉讼的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组织体系。基于生态环境保护视角,运用历史和自然及人文空间结合的研究方法,立足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改革试点工作的现状,建议将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定位为派出检察院,依托现有的铁路运输检察院进行改造,形成由全国性的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跨省域检察院、跨地市域检察院组成的三层级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组织体系,并实现与现行检察机关管理体制和其他相关机关工作与职能上的协调衔接。

关 键 词:环境公益诉讼 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 组织体系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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