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下“迷药”刑事案件的重难点问题与解决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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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宏辉 刘文霞 张留丰 

机构地区:[1]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316100 [2]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310012 [3]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3161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18期15-17,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行为人明知系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向他人的饮料、食物中投放,欺骗他人吸食的,应当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而欺骗他人吸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强奸、抢劫等目的行为难以查实的,欺骗他人吸毒的手段行为应单独进行刑法评价。检察机关应当适时介入侦查活动、精准引导取证方向,注意加强检技协作、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充分挖掘客观性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关 键 词: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导侦查取证 自行补充侦查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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