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低于产前工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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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锋 

机构地区:[1]安徽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22年第9期35-37,共3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案情介绍:李某于2015年9月入职合肥某影楼,从事摄影工作。2021年1月生育一女,从2021年2月开始,李某从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领取生育津贴,期限为5.5个月,标准为2620元/月;2021年6月5日,李某产假结束继续上班。2021年8月4日,李某以个人原因向影楼提出离职;2021年8月5日李某不再去影楼上班。李某产假前月平均工资9300元,其中:基本工资5000元、绩效工资2000元、加班和其他补贴2300元,李某要求影楼补足产假期间差额工资。影楼认为,李某产假期间已享受生育津贴,其生育津贴标准符合合肥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影楼并无过错,遂不予补足其产假期间差额工资。

关 键 词:医疗保险管理 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 绩效工资 产假 基本工资 无过错 影楼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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