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互涉”案件中监察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管辖制度  被引量:10

Regulate the Jurisdiction System of Supervisory Organs and Criminal Judicial Organs in "Mutually Involved" Cases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张泽涛 ZHANG Ze-tao

机构地区:[1]广州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2]最高人民检察院法治前海研究基地

出  处:《当代法学》2022年第5期87-98,共12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广东省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委托课题的研究成果。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确立的“监察机关调查为主、其他机关协助”的“互涉”案件管辖原则,容易导致监察机关管辖权扩大化,压缩了本应由刑事司法机关管辖的案件范围,将“其他机关予以协助”作了过于宽泛的理解,甚至异化为管辖不规范的兜底理由,侵犯了被调查对象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应该确立以“主罪为主、次罪为辅”的“互涉”案件管辖原则,赋予律师适度参与监察调查程序的权利,规范“其他机关予以协助”的法定事项,防止其成为兜底“互涉”案件管辖不规范的理由,赋予被调查对象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管辖异议权。

关 键 词:“互涉”案件 监察优先 主罪 次罪 管辖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2.11[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