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的理解与参照--非法捕捞共同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的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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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尚雷 朱婧 

机构地区:[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26期14-18,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75号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本案例的基本情况长江鳗鱼苗是具有重要经济价值且禁止捕捞的水生动物苗种。2018年上半年,董瑞山等38人单独或共同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并出售谋利。王小朋等13人明知长江鳗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单独收购或者通过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等方式建立收购鳗鱼苗的合伙组织,向高锦初等7人以及董瑞山等38人非法贩卖或捕捞人员收购鳗鱼苗116999条。秦利兵在明知王小朋等人向其出售的鳗鱼苗系在长江中非法捕捞的情况下,仍多次向王小朋等人收购鳗鱼苗40263条。

关 键 词:指导性案例 合伙组织 民事公益诉讼 共同侵权行为 参照适用 江苏省泰州市 合伙协议 损害后果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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