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行私募基金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罪名确定  

Determination of Accusation of llegally Issuing Private Fund and Constituting Crime of Ilegitimate Fundrai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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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励 张燕燕 Shen Li;Zhang Yanyan

机构地区:[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26期42-45,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采取公开宣传、承诺保本返利、面向不合格投资者等违规发行私募基金的行为并非均系非法集资,应从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募集方式、风险揭示、募集对象判断是否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的四个要件,从而认定能否构罪;在此基础上,综合分析集资模式、资金用途与造成投资者实际损失的原因等因素判断被告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继而确定罪名。

关 键 词:确定罪名 非法集资 非法占有目的 私募基金 实际损失 资金用途 公开宣传 罪名确定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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