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住“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之概念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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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锦秋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金融博览》2022年第18期93-93,共1页

摘  要:8月,因国金证券陈某使用其母账户进行可转债交易等行为,青岛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系证券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案例中首次出现违规可转债交易,引发市场关注。2020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关 键 词:股权性质 证券从业人员 买卖股票 可转债 证券业 国金证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规买卖 

分 类 号:F8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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