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被引量:4

On th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Special Representative Litigation System for Securities Disp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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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果[1] 熊予晴 Feng Guo;Xiong Yuqing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长江论坛》2022年第5期67-76,共10页Yangtze Tribun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功能主义视角下商个人法律问题的体系化研究”(项目编号:19AFX015)。

摘  要:新《证券法》第95条将我国证券代表人诉讼的发展推进到了一个新阶段,不仅明确了“加入制”普通代表人诉讼,还确定了“退出制”特别代表人诉讼。以投资者保护机构担任诉讼代表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被称为中国式的证券集团诉讼。但在新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适格原告范围与另诉选择权受限、证券代表人诉讼与个体诉讼脱节、投保机构参诉规则不完善、股东间财富转移扩大等问题。因此,实现制度设计的目标,应在考虑我国实际司法环境与社会现实的基础上细化各主体参诉规则、统一证券代表人诉讼规则,明确投资者另诉规则,在赔偿制度中适用比例责任。

关 键 词: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 集团诉讼 投资者保护 比例责任 

分 类 号:D912.2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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