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确定标准之应然进路  被引量:1

Normative Road on the Third Party Determination Standard of Chinese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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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莉红[1] 蒋文峰 Lin Lihong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江汉论坛》2022年第11期116-122,共7页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基于行政裁判文书的‘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研究”(21YJA820022)。

摘  要: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和“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确定标准,回应了对第三方权益保护的现实需求,但同时也导致了两种标准在内涵以及关系理解上新的潜在争议或偏差。关于现行法第三人两种确定标准的理解,应回归其文义层面,从而认为“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标准在内涵和所确定的第三人范围上囊括了“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此之下,从界定第三人范围这一确定标准的基本功能出发,行政诉讼第三人确定标准的规定只需要“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其中一种即可满足现有立法、司法及理论上之期待。

关 键 词:行政诉讼第三人 确定标准 案件处理结果 利害关系 

分 类 号:D915.4[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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