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书记员的讯问主体资格省思——基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2条的分析  

Reflections on the Qualification of the Interrogation Subject of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Clerk: Based on Article 182 of the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of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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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永红 韩雪琪 ZHENG Yong-hong;HAN Xue-qi

机构地区:[1]甘肃政法大学公安分院,甘肃兰州1730070

出  处:《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2年第4期76-83,共8页Journal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摘  要:检察机关书记员作为检察辅助人员仅能从事辅助业务,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2条将书记员作为讯问主体的规定有违《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立法精神,可能导致讯问程序的正当性受到质疑,迟滞案件侦查进程,司法责任也不能有效落实,也可能给公安机关侦查部门造成不良示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对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讯问主体必须是两名以上检察人员,除此之外的案件办理过程中,书记员在讯问中可以从事辅助性质的记录、录入、整理工作,但并非讯问主体。

关 键 词:讯问主体 检察人员 书记员 司法解释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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