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客炒股并场外配资及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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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婷 周宇波 

机构地区:[1]重庆市两江新区纪工委监察室 [2]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29期44-47,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违反国家规定,以委托理财名义开展证券业务,吸引他人投资并配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有场外配资情形的,非法经营数额应以投资人投入的本金数额与配资金额,即委托交易金额来确定,并以此作为认定情节的依据。在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裁判中应提高非法经营证券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关 键 词: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经营罪 情节严重 现行法律法规 司法裁判 证券业务 保险行为 认定标准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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