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背景调查不算是“背后捅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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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倪虹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庭内外》2022年第9期20-21,共2页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摘  要:张先生原任职于某能源公司,离职后该公司向其“新东家”提供了其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证明。张先生再次离职后诉至法院,要求某能源公司以书面形式作出道歉,澄清事实,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万元。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请。

关 键 词:恢复名誉 间接经济损失 书面形式 精神损害抚慰金 背景调查 北京市海淀区 试用期 驳回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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