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64条“特别没收”相关制度适用辨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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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莉[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81-91,共11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特别没收和追缴、责令退赔、返还均为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的涉罪财物处置措施。追缴和责令退赔是财产保全措施,而非实体终局处分;前者由司法机关强制实施,后者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经责令后主动实施;前者适用于一切涉罪财物,后者仅适用于违法所得。特别没收和返还是实体终局处分;前者适用于一切涉罪财物,后者仅适用于违法所得;在适用于违法所得时,前者的对象是原不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违法所得,而后者的对象是原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违法所得。通过追缴或责令退赔将涉罪财物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是适用特别没收或者返还的前提,特别没收或返还是对通过追缴或责令退赔追回涉罪财物的或然处分结果。

关 键 词:特别没收 追缴 责令退赔 返还 适用 辨析 

分 类 号:D924.0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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