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包”承运物并致使承运物毁损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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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金生 杨若梅 

机构地区:[1]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061100 [2]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0611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20期71-73,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甲公司从乙公司订购5000吨煤焦油,并通过招标的方式雇佣有运输资质丙物流公司将煤焦油运输至甲公司租用的储油罐内。承运过程中,车队负责人李某发现甲公司对车队运输的煤焦油只做重量检测和水份检测,便妄图“以次充好”,谋取非法利益,隧指使油罐车司机冯某在运输过程中将乙公司的煤焦油用小作坊的劣质煤焦油进行调换,冯某按照李某指示四次调换煤焦油约27吨,价值46710元。承运完成后,甲公司对储油罐内煤焦油进行质量检测.

关 键 词:煤焦油 非法利益 重量检测 储油罐 小作坊 物流公司 油罐车 质量检测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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