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约定“不得向法院主张权利”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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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子薇 

机构地区:[1]山东省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22年第11期46-48,共3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案情介绍刘某于2020年5月6日入职某公司担任投资副总监,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0年5月6日至2023年5月6日。2021年9月30日,该公司经股东决议解散,经双方协商一致,刘某同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日双方签订《离职协议》,其中载明:“甲方为某公司,乙方为刘某。”第6条约定:“乙方保证在乙方离职且甲方完全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各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单位、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政府部门、仲裁机关或法院提起任何追讨工资和劳动合同补偿请求,亦不得向媒体或通过网络散布有关工作期间获悉的甲方及甲方上级单位等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关 键 词:仲裁机关 上级单位 劳动合同 国有资产监管 合同期限 实际控制人 协商一致 商业秘密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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