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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师道(人文)》2022年第12期61-62,共2页
摘 要:自晚明起,以名妓、闺秀为主的女性诗人已在诗坛上活跃,女性诗人以及男性倡导者便纷纷进行女性诗歌创作的合法性建构。传统文人自来重古,因而在讨论女性诗歌创作的合法性时,他们首先想到的便是从一系列儒家经典文本中寻找依据,其中《诗经》作为中国诗歌的发源,更多为其所用。袁枚提倡女子为诗即以《诗经》为证,“圣人以《关雎》《葛覃》《卷耳》冠《三百篇》之首,皆女子之诗”,指出孔子选《诗经》首三篇皆为女子所作之诗,追本溯源,提出女子为诗自古有之,并为圣人选诗时重视置于首篇,将女子为诗的地位拔高,以证实女性诗歌创作的合法性。在建构理论的基础上,袁枚更是广收女弟子,以实践鼓励女性的诗歌创作,随园女弟子大规模地结社吟诗、刊刻诗集,在当时引起较大反响。随园女弟子多乘简斋性灵说而来,强调“真我”“生人之乐”,在女性诗歌创作的合法性方面更是一脉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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