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教学著作权“合理使用”限制的功能释放--兼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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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明东[1] 

机构地区:[1]西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教育部政策法规司一西南大学共建)

出  处:《判解研究》2021年第3期102-121,共20页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义务教育国家统编教材权利行使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9XJC880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教学功能多样,但最基础的使命仍是传递人类所创造的知识。因此,学校教学都需要以前人的知识为基础,离不开对前人知识的运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如果学校教学所利用的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则该利用行为有侵权之虞。侵权的风险无疑会极大地阻碍教学的正常开展,因此,为保障基本的教学需要,各国普遍为作品的教学性使用设置了著作权限制。

关 键 词:《著作权法》 著作权限制 侵权 课堂教学 功能释放 功能多样 知识的运用 独创性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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