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一起税务行政诉讼案对“拒不申报”偷税规定的思考  被引量:1

Some Thinkings about the Regulations for Tax Evasion by Means of Refusing to Declare Based on a Tax Administrative Lawsu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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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美云[1] 翁林江 LI Meiyun;WENG Linjiang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税务研究》2022年第11期112-117,共6页

基  金:北京市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委托项目“税法前沿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021-23621041);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资助(项目编号:21ZFG82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10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对A公司与其投资人罗某东等人之间的收益纠纷作出终审判决,(1)认定A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虽名为承包经营合同,但实为投资合同,支付的承包费实为投资收益款,故判令A公司向投资人支付投资收益差额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随后A公司向某市原地税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致函,询问是否需要对已支付的承包费(实际性质是投资收益)以及法院判决A公司需支付的投资收益差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关 键 词:终审判决 投资合同 承包经营合同 地税局 投资收益 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判决 基本案情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F812.4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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