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承运人管货义务与免责权关系之辨析——以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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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婉宁 

机构地区:[1]集美大学诚毅学院

出  处:《世界海运》2022年第12期33-36,共4页World Shipping

摘  要:我国《海商法》第48条和第51条分别规定了承运人的管货义务和免责权,但是对于管货义务与免责权之间的关系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英美法下的首要义务原则诠释了二者的关系,从首要义务原则在普通法和《海牙规则》下的发展可以看出,管货义务作为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其首要义务的地位应予维持,承运人对管货义务的履行应当是其享受免责权的前提和基础。我国《海商法》在修订时应当对该问题予以明确,以便为今后的司法审判提供依据。

关 键 词:《海牙规则》 管货义务 免责权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司法审判 《海商法》 首要义务 普通法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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