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技术运用与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以重混创作为视角  被引量:1

On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 between Digital Technology Application and Copyright Protectio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mixed Creative Behav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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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檬 王洪友[1] LI Meng;WANG Hongyou

机构地区:[1]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

出  处:《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6期45-48,102,共5页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重混创作是在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下而产生的一种拼贴式创作形式,包括视频拼贴、混音音乐、同人文学、重混数据库等。数字技术在为作品的获取、利用、再创作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会使重混创作者、原作者和社交媒体等多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出现交叉情形,从而使著作权制度陷入无法规制的窘迫之境。《著作权法》重新修订,但仍未规定重混作品,为了回应现有的数字技术运用所带来的问题,建议在视频领域中采用默示许可制度;在音乐领域中采用法定许可制度;在同人文学中采用合理使用制度;在重混数据库领域采用隐私政策协议。这一系列方法可以更好地规制重混创作,实现重混创作者、原作者、著作权人、社交媒体和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

关 键 词:数字技术 著作权 重混创作 利益平衡 

分 类 号:DF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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