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合规视野中的检察机制  

Procuratorial Mechanis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nterprise Criminal Compli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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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军 周洪波[3] Wang Jun;Zhou Hongbo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2]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3]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1期75-82,共8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金融科技企业刑事合规治理研究”(22YJCZH257)阶段性成果。

摘  要: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作为多机关共同推进的制度,确定了检察机关在其中的作为机制,有助于明确后期立法思路,推动企业刑事合规高效运行。检察机关在企业刑事合规中应采取“主导为主、协商并重”的基本理念。一方面,检察机关基于制度与职能定位、合规质效的保障,在企业刑事合规中应当重视主导机制的作用。另外,检察机关基于能力圈范围、职能差异、激励效果保障、不起诉裁量权限制等实践约束,在企业刑事合规中也不能忽视协商机制。在企业刑事合规中,检察机关的主导与协商机制需要在与其他主体的关系中进行制度展开。

关 键 词:企业刑事合规 检察机制 主导机制 协商机制 

分 类 号:DF7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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