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怎么“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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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陶玉琼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农家致富顾问》2022年第12期44-45,共2页

摘  要:宠物猫走丢,猫主人在朋友圈发文“悬赏1000元,重谢还猫人!”;“老赖”难寻,银行张贴告示“提供线索者可获1万元奖励”……现实生活中,对于一些难办的、急着办的、自己办不划算的事情,不少人会选择公开求助于他人,并支付一定酬金,这就是所谓的“悬赏”。在我国,“悬赏”由来已久,悬赏广告常常引发广泛关注。但在国家制度层面,一直未对其进行规范。无论民法通则、民法总则,还是合同法,均没有直接涉及。直到民法典颁布,对悬赏广告予以专条规定,为司法实践中相关纠纷的有效解决提供了制度支持。

关 键 词:悬赏广告 民法通则 民法总则 合同法 民法典 宠物猫 现实生活 酬金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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