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体作为有限道德代理者的道德责任  被引量:9

The Moral Responsibility of Artificial Agent as Limited Moral Surrogate A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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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简小烜 JIAN Xiao-xuan

机构地区:[1]长沙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出  处:《伦理学研究》2022年第6期124-132,共9页Studies in Ethic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任的人工智能及其实践的哲学研究”(21&ZD063);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重大课题“科技创新高地建设中人机交互系统道德责任困境的哲学研究”(XSP22ZDA01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人工智能体在“人—机”社会系统中的角色与人类社会的律师、股票经纪人、演艺经纪人等类似,扮演着代理者的角色。它不具有初级利益,仅具有次级利益,是有限道德代理者。按照角色责任理论,人工智能体作为有限道德代理者须承担一定的代理责任,但从道德实践来看,它并未如人类代理者一般被问责和追责。这种“问责”与“担责”被分开的有限道德责任是他者维度的道德责任,包含两大内涵:对他者(人类)负责;被他者(人类)所期望和赋值。“为他者”或者说“为人类”,是人工智能体道德责任产生的基础。在他者意义上,人工智能体的道德责任被设计、被赋予,也被确立,其实质是一种“趋善避恶”的预期性道德责任,具有强烈的他律性特征。

关 键 词:人工智能体 道德角色 道德能动者 道德代理者 道德责任 

分 类 号:B82-057[哲学宗教—伦理学] TP18[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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