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王一超[1] Wang Yichao
机构地区:[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22年第6期96-117,共22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长期以来,告诉才处理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困”在自诉里,检察机关被“挡”在自诉外,此类犯罪的追诉效果不佳。然而,通过对告诉才处理制度的历史梳理,对照相关比较法经验可知,此类案件既可公诉,也可自诉。而且,根据自诉制度的国家援助原则,以及我国历史上关于检察职权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并非完全无法介入自诉程序,现行法甚至已经为其预留了空间。检察机关干预告诉才处理案件具有正当性,相关程序方案分为支持公诉和协助自诉两大类:检察机关可以自始启动公诉程序,或经被害人请求自诉转公诉;其还可以通过代为告诉、担当自诉、派员出庭陈述意见等方式协助自诉程序的顺利推进。在选择干预方案时,检察机关既要充分发挥其能动性,又要保持必要的谦抑性:一方面,需要确保检察干预途径的畅通,尤其是要确保被害人寻求公诉途径的畅通;另一方面,检察干预还需要尊重告诉作为诉讼条件对于刑事追诉的制约作用,并要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以免因为检察恣意导致当事人诉讼地位的恶化。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链接到云南高校图书馆文献保障联盟下载...
云南高校图书馆联盟文献共享服务平台 版权所有©
您的IP:3.22.223.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