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诉权与再审监督权:性质、目的与行使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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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卫平 

机构地区:[1]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22年第6期209-209,共1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民事再审无疑是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特别关注的热点、重点领域。由于再审监督权的存在,使得我国的再审制度具有了不同于国外再审制度的特殊构造,也就形成了当事人再审诉权与法院再审监督权、检察再审监督权并存、交错的状态。再审诉权与再审监督权在性质、目的、行使的逻辑上都有所不同。以往的研究往往忽视了这一方面,导致人们对两种不同权利/权力行使逻辑理解上的误解,也就必然导致对再审诉权和再审监督权处置的错误;尤其是忽视了再审监督权在行使中对政治性、社会性因素的考量,误以再审诉权的逻辑理解再审监督权的行使。

关 键 词:社会性因素 再审诉权 再审制度 民事再审 民事诉讼理论 监督权 特殊构造 法院再审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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