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资金及账户炒股构成受贿  

Investing in Stocks through Other’s Fund Account Constituting Crime of Bri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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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俞江虹 鲁照兴 Yu Jianghong;Lu Zhaoxing

机构地区:[1]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32期21-23,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他人股票账户及资金炒股,双方约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占炒股本金,不担炒股亏损,仅享炒股盈利,即使案发时股票未抛售套现,股票账户账面亏损部分依然可构成受贿罪。股票账户脱离国家工作人员控制之日犯罪得逞,构成受贿既遂,受贿数额为股票账户脱离国家工作人员控制之日以收盘价计算的亏损额。

关 键 词:受贿数额 账面亏损 套现 裁判要旨 炒股 股票账户 收盘价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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