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  

Affirmation of Crime of Organizing and Leading Pyramid Selling Activ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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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健[1,2] 李琴 Liang Jian;Li Qin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 [2]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32期28-31,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以销售、经营商品作为幌子,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两罪系法条竞合的关系,应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关 键 词:领导传销活动罪 诈骗罪 法条竞合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数额较大 裁判要旨 传销活动 经济秩序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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