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违约金调减抗辩之释明  被引量:2

The Clarification of Reduction in Liquidated Damages in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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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大川 Yuan Dachuan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浙江学刊》2022年第6期94-103,共10页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摘  要:《民法典》违约金调减的释明问题是理论与司法实务中亟待回应和明确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而民事实体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又存在矛盾冲突之处,对于法官的不当释明也缺乏有效的程序救济机制。违约金调减释明的适用困境根源于实质公平与意思自治之间的张力、释明性质上的认识分歧、违约金调减抗辩的属性不明。违约金调减抗辩在性质上属于权利抗辩,不得由法官主动援引和积极释明。例外情形下,法院得在当事人提出抗辩基础事实之时,以探求当事人真意为目的进行消极释明。对于法官不当释明违约金调减抗辩的行为,应赋予当事人释明异议权,并规定法院违反消极释明义务时构成上诉与再审的正当事由。

关 键 词:违约金调减 抗辩 消极释明 程序救济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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